发布时间:2021-12-06阅读:1010
(一)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属于“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属于第四十三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行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鼓励类行业。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的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及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发改委、商务部和工信部等部门配合监管。
部门 |
相关管理职能 |
生态环境部 |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拟定国家生态环境政策、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以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实施监督管理。 |
发改委 |
负责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和相关产业政策等。 |
商务部 |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以及主管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
工信部 |
负责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目前,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自律组织 |
相关管理职能 |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
宗旨为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其职责主要包括:代表再生资源行业权益,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起草行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调研等活动。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 |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
宗旨为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其职责主要包括:为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推进技术进步, 开展示范试点,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推广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开展项目论证、对接和投融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及政策建议,依法依规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宗旨为促进创新和产业进步,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其职责主要包括: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所示: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与行业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 年 12 月(2014 年 5月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作为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的基本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95 年 10 月(2020 年 4月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作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2、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3、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4、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5、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2007 年 9 月 |
环保部 |
为拆解、利用、处置、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明确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单位的行为和责任,明确相关处罚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2008 年 8 月(2018 年 10月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本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2、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3、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4、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2009 年 2 月(2019 年 3月修订) |
国务院 |
规定国家对电子废物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国家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基金,用于电子废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 法》 |
2010 年 12 月 |
环保部 |
明确了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2001 年 6 月(2019 年 4月修订) |
国务院 |
2019 年 6 月 1 日前:1、规范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管理;2、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3、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条件,实行先证后照的制度;4、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5、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 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2019 年 6 月 1 日后:1、规范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管理;2、完善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 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先照后证的制度;3、允许将“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4、废除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价格计价的规定,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2012 年 12 月 |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 |
明确各类注册机动车在达到规定行驶里程或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形下应当强制报废。 |
《再生资源回 收管理办法》 |
2006 年 5 月 |
商务部 |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 法》 |
1999 年 5 月 |
环保部 |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04 年 5 月发布(2016 年 2 月) |
国务院 |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驻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行业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与行业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
2010 年 9 月 |
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 |
国家将“四机一脑”列入处理目录并规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拆解企业在完成对“四机一脑” 的拆解后,按电子废物类别和审核完成数量申请定额基金补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 |
2010 年11 月 |
环保部 |
指导和规范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报送信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 定》 |
2012 年 8 月 |
国税总局 |
明确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规定国内电器电子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基金。 |
《关于完善废 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
2013 年12 月 |
财政部 |
严格控制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优化处理企业结构。除将已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外,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环保部备案的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不再增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 录(2014 版)》 |
2015 年 2 月 |
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 |
享受基金补贴的电子废物在原“四机一脑”的基础上增加了 9 类,即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手机、电话机,目前可享受基金补贴的电子废物增至 14 类,但未出台对新增 9 类的补贴标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 作指南》 |
2015 年 5 月(2019 年 6月修订) |
环保部 |
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16 年11 月 |
国务院 |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 2020 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7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的通知》 |
2016 年12 月 |
国务院 |
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制度,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7 年 7 月 |
国务院 |
1、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 2、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加快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到 2020 年,将国内固体废物回收量由 2015 年的 2.46 亿吨提高到 3.5 亿吨; 3、规范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4、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水平。 |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 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 |
2020 年 5 月 |
发改委、工信部、财政 部、生态环 境部、住建部、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 |
用 3 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政策体系,基本建成规范有序、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一批生产责任延伸、“互联网+回收”、处理技术创新等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废旧家电规范回收数量大幅提升,废旧家电交售渠道更加便利顺畅,家电更新消费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条例》 |
2020 年 6 月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 |
2020 年 7 月 |
工信部 |
提升区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升级,到 2022年,区域年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量 82 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 1.5 亿吨,产业总产值突破 9000 亿元,形成 30 个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建设 50 个产业创新中心,培育 100 家创新型骨干企业。 |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 知》 |
2021 年 3 月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 委、工信部 |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降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 |
2021 年 7 月 |
国家发改委 |
部署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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